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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24條 (喪失領受月退休金之事由)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一、死亡。二、褫奪公權終身。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