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默】評論
(一) 性別工作平等法(工平法):與職務有關之性騷擾。(二) 性別教育平等法(性平法):適用於校園性騷擾事件,即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包括發生於不同學校間之校園性騷擾事件。(三) 性騷擾防治法(性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與性別平等教育法適用對象以外之其他態樣性騷擾行為,例如:受僱者於非執行職務期間遭受來自任何人之性騷擾、一般民眾間之性騷擾…等。
【小雨】評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2條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規定,不在此限。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第2項+第3項,故亦適用性騷擾申訴(第12、13條)
【初拔傅】評論
請問... 不是應該要"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嗎...~?這樣還可以是用同法的規定嗎...~? 謝謝大家
【popokoqo】評論
性騷擾防治法主管機關是內政部性別平等教育法主管機關是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