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斯特】評論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6條 (會議主席)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院長不能主持時,以副院長為主席。院長、副院長均不能為主持時,以出席會議之資深大法官為主席,資同以年長者充之。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由值月大法官召集,並由大法官輪流擔任主席。(A)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0條 (聲請解釋案件之審查)司法院接受聲請解釋案件,應先推定大法官3人審查,除不合本法規定不予解釋者,應敘明理由報會決定外,其應予解釋之案件,應提會討論。(B)前項聲明案件於推定大法官審查時,得限定提會時間。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 (解釋方法)大法官解釋案件,應參考制憲、修憲及立法資料,並得依請求或逕行通知聲請人、關係人及有關機關說明,...
【支持性別/婚姻平權】評論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O(A)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由大法官輪流擔任主席延伸閱讀 | 一起讀判決概念比較:大法官三人小組 小組成員由不同資格的大法官所組成,比如資深法官、檢察官、律師或法學教授,每三年得調整一次小組全體審查會 由大法官輪流擔任主席 (因為每個禮拜都要開!)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參與審理之資深大法官充審判長;資同以年長者充之。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院長不能主持時,以副院長為主席。院長、副院長均不能為主持時,以出席會議之資深大法官為主席,資同以年長者充之。X(B)司法院應指定5 名大法官審查決定是否接受聲請解釋案件第 10 條司法院接受聲請解釋案件,應...
【(107一般行政高普雙榜)】評論
【關於言詞辯論的整理--整合憲法和行政法】A. 訴願→書面審理(訴願法第63條),訴願機關可視情況舉行言詞辯論(訴願法第65條)B. 交通裁決事件→得不舉行言詞辯論(行訴237-7條)C. 行政簡易訴訟、通常訴訟:必要的言詞辯論(行訴法第188條第1項)D. 行政訴訟中的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行訴法第188條第3項)E.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行訴法第253條),特殊情況才舉行言詞辯論(行訴法第253條但書)F. 大法官解釋憲法:必要時得舉行言詞辯論(大審法第13條第1項)G.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但無行言詞辯論之必要不在此限。(大審法第2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