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撫卹法 第9條遺族年撫卹金,自該公務人員死亡之次月起給與,其年限規定如下: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給與二十年。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者、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五年。三、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二年。四、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二年。五、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二年。但因防(救)災趕赴辦公發生意外或危險者,給與十五年。六、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十年。請領前項年撫卹金之遺族,係無子(女)之寡妻(鰥夫)者,得給與終身 。領卹子女於第一項所定給卹年限屆滿時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 子女雖已成年,仍...
【江若語】評論
想請教在做題目時,公務人員撫卹法的第5條跟第9條如何區別呢?謝謝~~~
【May】評論
不知道樓上是不是要問這個,順便也自己整理一下第3條先說明有2個情形可領遺族撫卹金1.病故或意外死亡 → 接第4條看是符合一次撫卹金或年撫卹金 → 可領年撫卹金的話,接第9條看可以領幾年(第6款)2.因公死亡 → 接第5條說明因公有哪些情形、各種情形加給的一次撫卹金多少 → 接第9條看年撫卹金可以領幾年(第1-5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