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ck Lu】評論
憲法增修第9條
【楊惠萍】評論
【地制法第2條】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B),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地制法第6條】省政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一、監督縣 (市) 自治事項。→(A)(C)二、執行省政府行政事務。三、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地制法第10條】諮議會對省政府業務提供諮詢及興革意見。→(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