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假設:甲=違反告知義務,乙=惡意複保險,丙=惡意超額保險,丁=無保險利益投保,則保險人可以主張解除保險契約之情況包括哪些?
(A)僅甲乙
(B)僅乙丙
(C)僅丙丁
(D)僅甲丙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41509
統計:A(8),B(2),C(4),D(34),E(0)

用户評論

【用戶】Buscle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64條(要保人據實說明之義務)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用戶】spidercat0228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在惡意複保險無效的規定下,另會牽扯到底是前後的保險契約雙雙無效,還是僅有成立在後的保險契約無效?最高法院判例特別針對這個問題提出見解,認為複保險之成立,應以要保人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之數保險契約同時並存為必要。若要保人先後與二以上之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先行訂立之保險契約,即不算複保險,因其保險契約成立時,尚未呈複保險之狀態。也就是說,要保人嗣後與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故意不將先行所訂保險契約之事實通知後一保險契約之保險人,依保險法第37條規定,僅有後一保險契約應屬無效,並不是成立在先之保險契約亦屬無效。(參照76年台上字第1166號判例)

【用戶】Buscle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64條(要保人據實說明之義務)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用戶】spidercat0228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在惡意複保險無效的規定下,另會牽扯到底是前後的保險契約雙雙無效,還是僅有成立在後的保險契約無效?最高法院判例特別針對這個問題提出見解,認為複保險之成立,應以要保人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之數保險契約同時並存為必要。若要保人先後與二以上之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先行訂立之保險契約,即不算複保險,因其保險契約成立時,尚未呈複保險之狀態。也就是說,要保人嗣後與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故意不將先行所訂保險契約之事實通知後一保險契約之保險人,依保險法第37條規定,僅有後一保險契約應屬無效,並不是成立在先之保險契約亦屬無效。(參照76年台上字第1166號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