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中的小出納】評論
第 514-12 條本節規定之增加、減少或退還費用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墊付費用償還請求權,均自旅遊終了或應終了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Fred Wo】評論
旅遊請求權:1年
【盧妍蓁】評論
補充:一般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民125)---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短期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者,有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等。(民126)口訣養、紅、租、利、退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者(民127)有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