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心樺】評論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Aimee Kung】評論
不動產租賃契約超過一年才需要使用文字。樓上說的一年以下不算是定期租賃契約,此題問的是「無使用文字必要之法律行為」,依據法規規定是超過一年的定期租賃契約需要(應)以字據訂立之,若超過一年期限而未以字據訂立者才被視為不定期租賃契約,從反面解釋來看一年以下的不動產租賃契約就不一定要用字據訂立契約了。定期租賃與不定期租賃有無不同?按民法第四百五十條規定:「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故知定期租賃係指租賃契約定有期限者,不定期租賃則反是。兩者之差別如下:一、逾一年之不動產定期租賃契約...
【《照著做,成功擠進國考窄門】評論
所以其實租短租屋可以不使用書面契約?
【平,四等消防】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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