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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有關警察機關因偵辦刑案需要,可否依個資法第 8 條、第 23 條及刑事訴訟法第 229 條或第230 條規定逕向網際網路服務業者(ISP)、學校、機關、電子佈告欄站主(BBS)及其他從事電腦網路相關服務業者、蒐集個人資料紀錄之電腦管理者查詢資料疑義,法務部曾於87 年 6 月 29 日以法 87 律字第 021375 號函答復:按警察機關因偵辦刑案需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 229 條或第 230 條規定,向公務機關或受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之非公務機關請求提供相關之個人資料,該受請求提供之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即可分別援引該法第8 條第 1 款、第 23 條第 1 款規定提供,惟如非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之行業,似尚難援引該法請求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