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gela Lin】評論
勞基法52條的哺乳時間與性別工作平等法18條的哺乳時間,不一樣
【wakinnow】評論
名 稱性別工作平等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法規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第 18 條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伊藤 107初等一般行政上】評論
一天二次,每次30分鐘 (f勞基法) = 一日為60分鐘(性平法)除非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否則是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