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I】評論
第一百二十二條郵件應依規定分別向下列之郵局或受本公司委託者或收受郵件專用器具交寄: 一、 郵局。二、 郵政代辦所。三、 郵票代售處。四、 郵局所設之信箱、信筒、i郵箱或其他收受郵件專用器具。五、 其他經郵局委託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