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有關勞資爭議處理法規範下仲裁制度之運作,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仲裁委員會就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作成之仲裁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B)仲裁委員會就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作成之仲裁判斷,視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契約
(C)調整事項經作成仲裁判斷者,勞資雙方當事人就同一爭議事件不得再為爭議行為
(D)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得依仲裁程序處理,該勞資爭議之勞方當事人,必須為工會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19048
統計:A(29),B(48),C(44),D(286),E(0)
用户評論
【湯蕙菱】評論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7條二項第二款前項勞資爭議之勞方當事人,應為工會。但有下列情形者,亦得為勞方當事人:一、未加入工會,而具有相同主張之勞工達十人以上。二、受僱於僱用勞工未滿十人之事業單位,其未加入工會之勞工具有相同 主張者達三分之二以上。
【小銀】評論
A:37條第1項B:37條第2項C:37條第4項D:第7條,勞方當事人原則上必須是工會,但有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