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hbox_21】評論
T0樓上我訂正一下~~(A)裁決之申請,應自知悉有違反之事由或事實發生之次日起 30 日內為之 90日(B)勞資任何一方得因他方違反團體協約之爭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 因為工會法35條,就是不當勞動行為的爭議,勞工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C)裁決委員會應設置於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並遴聘 7 人至 15 人擔任裁決委員 (D)中央主管機關於收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 7 日內應召開裁決委員會處理之
【小銀】評論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39條,申請裁決的主體只有勞工,沒有雇主(資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