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命命】評論
依訴願法第57條,甲在訴願期間的末日(等於還沒過期)已經向原處分機關致電(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不服罰鍰處分,就代表他已經合法提起訴願,且他又在提起後翌日補上訴願書(30天內),故C的答案無誤❤️
【derek801204】評論
題目說末日表示根本沒超過法定期間
【derek801204】評論
某甲受主管機關罰鍰處分,因疏於注意,於訴願期間之末日下午才憶及此事,乃致電主管機關之承辦人表明不服罰鍰處分,並請求寬限期間 3 日。甲於翌日即補送訴願書於原處分機關。訴願書到達原處分機關時仍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