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受監護宣告之甲在人行道上騎腳踏車撞傷行人乙,甲應否對乙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係以下列何者作為判斷標準?
(A)甲行為時之權利能力
(B)甲行為時之行為能力
(C)甲行為時之訴訟能力
(D)甲行為時之識別能力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67898
統計:A(31),B(359),C(12),D(1330),E(0)

用户評論

Tracy Su】評論

民法第187條(法定代理人之責任)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受監護宣告而意識清醒之人:有權力能力、無行為能力、有侵權行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