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mmy Wu】評論
物權效力的優先購買權優先於債權效力的優先購買權:《民法》第460條之1、《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及《耕地三七 五減租條例》第15條,賦與土地(基地或耕地)承租人(或地上權人、典 權人)也有優先購買權,此為具有物權效力的優先購買權。...........實務上採取「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優先說」(最高法院67年度台上字第2062 號判決、68年度台上字第1147號判決、92年度台上字第396號判決)
【derek801204】評論
甲單獨所有一宗土地,想要出售,實務上採取承租甲之基地建築房屋之人有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