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cy Su】評論
(A)對於簡易訴訟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到管轄之高等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簡易判決之上訴或抗告程序;上訴及抗告程序之準用) 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C)對於通常程序之第二審上訴,在上訴程序中,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提起反訴、或提出附帶上訴 第446條(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之限制) 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第446條(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之限制) 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 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snoopy75smb】評論
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上訴第三審之要件:1上訴利益應逾新台幣150萬元。(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1項前段參照)2應以第二審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1項後段參照)3須經第二審法院添具意見書許可。(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參照)民事訴訟法 第 436-2 條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 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前項上訴及抗告,除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三編第二章第三審程序、第四編抗告程序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 436-3 條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 前項許可,以訴訟...
【許芙嘉 108初等】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 436-3 條nn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