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郵件補償金請求權自何時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A)郵件交寄之日起
(B)郵件遺失、被竊或毀損時起
(C)受領補償人提出補償請求時起
(D)受領補償人收到中華郵政公司補償通知之日起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5718
統計:A(680),B(111),C(311),D(6614),E(0)

用户評論

Rmi】評論

第三十五條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潘筱玉】評論

寄件人.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補償請求權自受領人補償人收到通知日逾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Finn】評論

郵政法§第三十五條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