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tty】評論
郵政法第22條第二款:郵件無法投遞,應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由中華郵政公司招領揭示之。
【冰】評論
郵件無法投遞----》退還寄件人 無法退還---》招領揭示 無人領回---》郵政公司得處分
【Rmi】評論
第二十二條各類郵件,應按其表面所書收件人之地址投遞之。但依第二十四條或依第四十八條所訂之規則有關改投、改寄或不按址投遞情形,不在此限。 郵件無法投遞,應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由中華郵政公司招領揭示之。經過相當時期,無人領取時,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處分之。
【Emily】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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