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ju Chen】評論
第四條簡易人壽保險包括生存保險、死亡保險及生死合險,並得以附約方式經營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第六條簡易人壽保險對於被保險人,免施以健康檢查。第二十六條由第三人訂立之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非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不生效力。
【楊糖果-郵局內勤郵務處理備】評論
注意:第4條,第6~26條,所有保險業者均適用
【Finn】評論
壽險法§第 四 條 簡易人壽保險包括生存保險、死亡保險及生死合險,並得以附約方式經營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壽險法§第 二 條 簡易人壽保險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經營者,屬交通部主管,業務並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 其他保險業者經營簡易人壽保險業務,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並適用第四條、第六條至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Rmi】評論
第四條簡易人壽保險包括生存保險、死亡保險及生死合險,並得以附約方式經營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第六條簡易人壽保險對於被保險人,免施以健康檢查。第二十六條由第三人訂立之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非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