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Rmi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第十三條續期保險費自繳費日起一個月未交付者,保險人應於十日內催告,並自當期繳費日起算三個月為寬限期間,寬限期間屆滿仍未交付保險費時,其保險契約效力停止。 前項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被保險人發生之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
【用戶】Finn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壽險法§第十三條續期保險費自繳費日起一個月未交付者保險人應於十日內催告並自當期繳費日起算三個月為寬限期間寬限期間屆滿仍未交付保險費時其保險契約效力停止。 前項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被保險人發生之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21.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其續期保險費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保險契約效力如何? (A)失其效力 (B)效力停止 (C)效力不變 (D)契約終止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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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壽險法§第十三條續期保險費自繳費日起一個月未交付者保險人應於十日內催告並自當期繳費日起算三個月為寬限期間寬限期間屆滿仍未交付保險費時其保險契約效力停止。 前項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被保險人發生之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21.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其續期保險費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保險契約效力如何? (A)失其效力 (B)效力停止 (C)效力不變 (D)契約終止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