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拉】評論
留職停薪人員服務機關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三十日預為通知留職停薪人員;留職停薪人員,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逾期未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視同辭職。
【EIGHT】評論
請問樓上大大貼的是哪個條文?
【changyi】評論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六條
【Raby】評論
工友管理要點七、工友除得依其他法規申請留職停薪外,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留職停薪,並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一)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或重大傷病須侍奉。(二)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三)配偶於各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服務,因公務需要派赴國外工作,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前項各款留職停薪期間,均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重大傷病,應由各機關依申請留職停薪工友提出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開具之證明文件,參酌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重大傷病範圍覈實認定。工友因案涉訟被羈押,或經有罪判決確定而執行拘役或易服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