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ia Hui Huan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A)刑法第122條(B)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C)刑法第121條(D)刑法第130條
【用戶】張立俞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節錄網路文章收賄的間接故意:如在被動受賄的情況下,經多次拒收無效,而聽任行賄人留下財物,而不再退回;或是明知應家屬要求為他人謀利有可能導致其家屬乘機收受他人賄賂,而仍然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利,結果其家屬收受他人財物,上述兩種情況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即為間接故意。其實爭議蠻大的(難怪覺得怎麼想都很奇怪),筆者在下一段也有提出爭議點:筆者不贊同此種觀點。刑法理論認為,間接故意在行為人在明知其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的認識因素下,而仍然決意為之,聽任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在受賄犯罪中,無論是索賄還是被動受賄,當行為人明知對方所給予財物性質而決定收受時,其在認識因素上對受賄行為引起的危害國家廉政制度的後果是一種「必然」的明知,而不存在是「可能」的明知。在這種認識因素支配下,行為人如果仍然決意為之,那就是一種直接故意,而不是間接故意。原文網址:https://read01.com/OomyLz.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