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ssica HU】評論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 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 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Yun-lu Chen】評論
罰3000~1萬5千元唷~
【Keyin Yao】評論
http://www.kids.tp.edu.tw/2012-smf/index.php?topic=75.0 偏幼兒園方面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健全幼兒教育及照顧體系,以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幼兒: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二、幼兒園:指對幼兒提供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之機構 。三、負責人:指幼兒園設立登記之名義人;其為法人者,指其董事長。四、教保服務人員:指在幼兒園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