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下列何種情形,警察得變賣扣留之物?
(A)保管所費過鉅
(B)物之特性不適於由警察保管者
(C)扣留期間逾三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
(D)價值有減損之虞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83744
統計:A(237),B(12),C(61),D(42),E(0)

用户評論

【用戶】ChubbyManto

【年級】小五下

【評論內容】B.不得變賣得委託其他機關或私人保管之,並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必要時,得以處分之相對人為保管人C.六個月D.重大減損之虞

【用戶】阿答力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第 23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之物得予變賣:一、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二、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三、扣留期間逾六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 扣留之要件。四、經通知三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 、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