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Yu Lai】評論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第 8 條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Jhih Wei Chen】評論
憲法第24條: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 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繆珺贑】評論
言下之義~ C的答案:怠於執行職務,須人民對國家有公法上請求權為限為什麼是錯誤的???
【~QQ要上榜~】評論
(C)怠於執行職務,須人民對國家有公法上請求權為限。釋字469:解釋文: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七○四號判例謂:「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所謂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係指公務員對於被害人有應執行之職務而怠於執行者而言。換言之,被害人對於公務員為特定職務行為,有公法上請求權存在,經請求其執行而怠於執行,致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始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略...,有違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應不予援用。理由書: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凡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符合:行使公權力、有故意或過失、行為違法、特定人自由或權利所受損害與違法行為間具相當因果關係之要件,而非純屬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被害人即得分就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依上開法條前段或後段請求國家賠償,該條規定之意旨甚為明顯,並不以被害人對於公務員怠於執行之職務行為有公法上請求權存在,經請求其執行而怠於執行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