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對董事所得提起之代位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股東必須繼續 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
(B)該股東應先以書面請求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公司自股東請求日起 30 日內不召集股東會決議提起訴訟時,該股東得為公司提起訴訟
(C)該股東應先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監察人自股東請求日起 30 日內不對董事提起訴訟時,該股東得為公司提起訴訟
(D)股東提起訴訟時,法院因原告之申請,得命被告提供相當之擔保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86486
統計:A(3),B(5),C(18),D(3),E(0)

用户評論

【用戶】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公司法 第214條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監察人自有前項之請求日起,三十日內不提起訴訟時,前項之股東,得為公司提起訴訟;股東提起訴訟時,法院因被告之申請,得命起訴之股東,提供相當之擔保;如因敗訴,致公司受有損害,起訴之股東,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股東提起前項訴訟,其裁判費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部分暫免徵收。第二項訴訟,法院得依聲請為原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