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某甲為聲援被告,於法庭開庭時尖叫喧嘩,經制止不聽;而被告律師某乙為被告辯護時,亦不理會審判長之訴訟指揮。試問,審判長對某甲及某乙之不當行為,分別得為何種處分?書記官及法警於審判長為各該處分時,應分別為如何之處置?(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83505
統計:A(47),B(26),C(532),D(22),E(0)

用户評論

【用戶】Si-Yu Lai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公司法》第316-1  I 股份有限公司相互間,或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者,其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