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淑怡】評論
第33條(再行提出之期間限制) 公民投票案之提案經通過或否決者,自各該選舉委員會公告該投票結果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但有關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複決案經否決者,自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至該設施完工啟用後八年內,不得重行提出。 前項之同一事項,包括提案之基礎事實類似、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斷事項者。 前項之認定由審議委員會為之。
【陳致豪】評論
補充1.倒閣案:1年內不得提出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