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千尋】評論
修正一下喔~^_^不是以所的稅,營業稅,貨物稅的總額(不然國庫不就沒錢了?),而是 -->> 所得稅的10%+營業稅(減除統一發票獎金後)40%+貨物稅10%,這三者相加的總額去作61%分配給分配直轄市、百分之24%分配縣(市)、9%分配鄉(鎮、市)的分配。(參見: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第三條第一項。)
【kuangg283】評論
103/6/20版本適用期間-104年104/7/13版本適用期間-105年因此現在適用103年版的
【相信自己一定可以(地特四等】評論
104修的到106才用喔?第17條 本辦法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Mr.可樂】評論
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8 條下列各稅為國稅:一、所得稅。二、遺產及贈與稅。三、關稅。四、營業稅。五、貨物稅。六、菸酒稅。七、證券交易稅。八、期貨交易稅。九、礦區稅。前項第一款之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第四款之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百分之四十及第五款之貨物稅總收入百分之十,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 (市) 及鄉 (鎮、市) 。第一項第二款之遺產及贈與稅,應以在直轄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五十給該直轄市;在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市;在鄉 (鎮、市) 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鄉(鎮、市) 。第一項第六款之菸酒稅,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十八按人口比例分配直轄市及臺灣省各縣 (市) ;百分之二按人口比例分配福建省金門及連江二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