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其資產與負債如何處理?
(A)由行政院概括承受
(B)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概括承受
(C)不必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概括承受,因其資產與負債係列計為零
(D)由行政院協調解決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24615
統計:A(18),B(1803),C(11),D(3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地方制度法、準直轄市

用户評論

Ting-hsuan Li】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原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機關(構)與學校人員、原有資產、負債及其他權利義務,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