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ex Osborn】評論
此法早已作廢,改成: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 沒有寫開幾次會ㄌ有寫開幾次的是: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前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其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前項計畫,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第 21 條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應依轉介、申請或推薦,蒐集相關資料,實施初步類別研判、教育需求評估及綜合研判後,完成包括教育安置建議及所需相關服務之評估報告。前項鑑定,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應於每學年度上、下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辦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٩(๑•̀ω•́๑)۶】評論
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設置與實施辦法(已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