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那個熊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地方制度法§4II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D)準用事項並未提及轄內行政區變更,仍為鄉(鎮、市)等級,選舉方式與一般鄉(鎮、市)無異。
【用戶】Iris Hsieh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地方制度法§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