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nnis Wu】評論
監察、考試委員六年大法官八年行政院長無任期限制
【陳信宏】評論
釋字第589號:憲法增修條文第七★★★★★★...
【SX~蝸牛雖然慢,但因持續】評論
監察、考試委員六年大法官八...
【syuan】評論
補充考試院掌理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一項所定事項及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七人至九人。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