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依司法院解釋,有關人民工作權、財產權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基於憲法上工作權之保障,人民得自由選擇從事一定之營業為其職業,而有開業、停業與否及從事營業之時間、地點、對象及方式之自由
(B)對於航空人員之技能、體格或性行,應為定期檢查,且得為臨時檢查,經檢查不合標準時,應限制、暫停或終止其執業,無牴觸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規定
(C)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違背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
(D)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妨害性自主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無牴觸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規定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11955
統計:A(150),B(463),C(5121),D(573),E(0)

用户評論

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A--716號B--510號

井底之蛙】評論

釋字749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230條至第236條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僅以計程車駕駛人所觸犯之罪及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為要件,而不問其犯行是否足以顯示對乘客安全具有實質風險,均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廢止其執業登記,就此而言,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有違。(D)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妨害性自主之罪, 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無牴觸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規定我覺得有

f14tomcat0610】評論

釋749與釋584爭點不同,應無違背:749: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230條至第236條各罪之一,……584: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妨害性自主之罪, 經判決罪刑確定者,……

。。。。】評論

D到底錯還對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