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評論
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海岸巡防機關得指派人員攜帶證明文件,至外國人工作之場所或可疑有外國人違法工作之場所,實施檢查。對於前項之檢查,雇主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有夢的小非】評論
第 62 條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海岸巡防機關或其他司法警察機關得指派人員攜帶證明文件,至外國人工作之場所或可疑有外國人違法工作之場所,實施檢查。對前項之檢查,雇主、雇主代理人、外國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評論
主管機關:中央:勞動部直轄市:直轄市政府縣市:縣市政府
【Cindy Chang】評論
第 62 條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海岸巡防機關或其他司法警察機關得指派人員攜帶證明文件,至外國人工作之場所或可疑有外國人違法工作之場所,實施檢查。對前項之檢查,雇主、雇主代理人、外國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瑄】評論
主管機關:中央:勞動部直轄市:直轄市政府縣市:縣市政府
【(ง •_•)ง】評論
主管機關(勞動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海岸巡防機關或其他司法警察機
【syuan】評論
主管機關:中央:勞動★★★★:...
【樓上說得都對/】評論
其他司法警察機關→調查局、憲兵指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