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七里唦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補充: 行政訴訟法第99條:因可歸責於參加人之事由致生無益之費用者,行政法院得命該參加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依第四十四條參加訴訟所生之費用,由參加人負擔。但他造當事人依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及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規定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仍由該當事人負擔。
【用戶】pei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 100 條-2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逾期未納者,由國庫墊付,並於判決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徵收之。前項裁定得為執行名義。請問一下C選項法條上是審判長,而題目是寫"行政法院",兩者不衝突嗎?還是因為B選項相較而言錯的比較明顯而選擇B呢?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