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 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三條規定,內政部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印尼外勞 John 來台事宜均認有管轄權時,不得依下列何者解決爭執?
(A) 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B) 內政部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協商管轄
(C) 聲請大法官解釋
(D) 由行政院指定管轄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17788
統計:A(176),B(76),C(1259),D(10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職權命令、行政程序法(管轄)委任與委辦之區別、實體判決
用户評論
【C.Y H】評論
C的部分是行政訴訟法院之管轄競合。
【王維】評論
區區一個John是沒辦法請的動大法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