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為義務人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因有將義務人管收必要時,行政執行官可為如何處置?
(A)得自行決定將義務人送至管收所
(B)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將義務人管收
(C)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將義務人管收
(D)應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聲請將義務人管收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61633
統計:A(41),B(4010),C(869),D(34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訴訟法(保全程序)、限制住居拘提管收之情事、限制住居
用户評論
【Yiting Hsu】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8項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Messi】評論
樓上,我國高等行政法院目前只有三間,台北、台中、高雄.另外台南行政法院目前正在規劃設置當中而最高行政法院只有一間,在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