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Van Dine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 101 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使兒童及少年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其情節嚴重者,得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用戶】露の世ながら,さりながら
【評論內容】2018.07.12 101條已經廢除目前為102條,親職教育輔導時間為:4~50小時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