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amyang419】評論
第31條 室內裝修從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查明屬實後,報請內政部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室內裝修業務處分: 一、變更登記事項時,未依規定申請換發登記證。 二、因可歸責於其之事由,致訂約後未依約完成工作者。 三、施工材料與規定不符或未依圖說施工,經通知限期修改逾期未修改者。 四、拒絕主管機關業務督導者。 五、受委託設計之圖樣或說明書或其他書件經主管建築機關抽查結果與相關法令規定不符者。 六、由非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業務者。
【Lily Wang】評論
本題答案應修改為B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