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凱婷】評論
引用自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T0020018第 16 條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提升教育經費使用績效,應建立評鑑制度,對於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評鑑。前項評鑑工作得委託相關學術團體辦理。但應於評鑑前公布評鑑項目,並於評鑑後公布評鑑結果。評鑑工作之進行方式、程序及獎補助等相關事項,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教育經費的查核評鑑第 6 條 為保障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並扶助其發展,各級政府應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特殊教育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從寬編列預算。弱勢團體學生的照顧 第 7 條政府為促進公私立教育之均衡發展,應鼓勵私人興學,並給予適當之經費補助與獎勵。私立學校的經費補助
【廖俊淵】評論
第 6 條 弱勢團體學生的照顧 第 7 條 私立學校的經費補助 第16 條 教育經費的查核評鑑 反覆讓不可能消失加油加油加油^_^
【謝孟臻】評論
三樓的請查證 我剛查詢憲法第164條還在
【Migu Apple】評論
不能廢憲法,是「凍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