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依據行政訴訟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下列何者應有訴願前置原則之適用?
(A)撤銷及課予義務訴訟
(B)提起無效確認之訴訟
(C)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訟
(D)不服公務人員免職之復審決定而提起之行政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47681
統計:A(3545),B(101),C(111),D(240),E(0)

用户評論

Erik Fu】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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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特】評論

訴願法第1條     訴願的標的僅限於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

Lin Chun】評論

「訴願前置主義」係指提起行政訴訟前必須先經訴願程序後,始得提起行政訴訟。又倘依法律規定在提起訴願之前,尚有復查、審議等先行程序者,應於訴願之前先踐行該程序。依行政訴訟法第4、5條之規定,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時,必須先經訴願程序後,才得提起。因此,目前行政訴訟之類型中,「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須經訴願前置程序,始得向行政法院起訴。至於「交通裁決事件」、「確認訴訟」及「一般給付訴訟」於提起行政訴訟前,則無庸先踐行訴願程序,即得逕向管轄之行政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