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loe Kung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6款規定,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表明其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該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即係教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