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檢察官起訴甲殺人,審判長即指定律師 S 為甲辯護。審理終結,法院判處甲殺人罪刑。甲不服,未經律師 S 及其他律師指導,即自行書寫上訴理由,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理由指摘第一審法院所採信之證人乙,與甲有宿仇,其證言不能採信。檢察官未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以縱然捨棄證人乙之證言,法院依其他證據,仍足以認定甲殺人罪責,因而以甲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而駁回甲第二審上訴。試問第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之合法性。(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22657
統計:A(1015),B(215),C(107),D(352),E(0)

用户評論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保例益=保利益

Wendy Chiu】評論

基本權的限制:1.法律保留原則2.比例原則3.公益原則

Aimee Kung】評論

第 23 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xse4521】評論

我有疑問有一題題目是:下列何者之法源 非憲法第23條?A法律優越 B法律保留 C比例原則 D國家賠償責任 答案是D答案當然沒有問題,只是表示說有"法律優位"但這題選項有法律優位卻不能選?是為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