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依教育基本法規定,何者為教育權之主體?
(A)國家
(B)人民
(C)執政黨
(D)地方政府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91935
統計:A(9),B(1599),C(2),D(2),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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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自達】評論

第 2 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