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UN KANG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A)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法第 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教師法第11條)(C)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教師法第14-1條)(D)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其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 (教師法第14-1條)
【用戶】ccchu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A)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法第 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中 央教育主管機關聘任之---------- 校長/第 11 條(B)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 每次為二年 ---------- 第 13 條(C)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 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 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 十日內/第 14-1 條(D)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其聘約期限屆滿者, 學校得予暫時繼續聘任 ---------- 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