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Han Wu】評論
A 第 35 條 學前教育階段及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資賦優異教育之實施,依下列方式辦理:一、學前教育階段:採特殊教育方案辦理。二、國民教育階段:採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特殊教育方案辦理。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依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方式辦理。B
【江詣絜】評論
一、資賦優異鑑定安置原則 (一)各類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負責相關事宜。 (二)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應以標準化評量工具,採多元及多階段之評量方式。其評量之實施應依觀察、推薦、初審、初選、複選及綜合研判之程序辦理。除一般智能及學術性向優異學生之鑑定外,其他各類學生之鑑定,均不得施以學科成就測驗。 (三)為落實常態編班政策並且推動資優教育之正向發展,國民教育階段資優教育應以分散式資源班方式辦理為限,惟考量依藝術教育法設置之藝術才能班,基於專業藝術之推展,仍以集中編班方式辦理為宜。
【Linda Yang】評論
法規名稱:國民中小學藝術才能班課程基準發布/函頒日期:民國 101 年 04 月 10 日根據這個法規,裡面的課程基準有下列項目:國民中小學藝術才能班-美術班課程基準國民中小學藝術才能班-音樂班課程基準國民中小學藝術才能班-舞蹈班課程基準用表格方是說明了教學的目標和能力指標內容。所以,國中美術資優班應該屬於是藝術才能班啊! 那就是可以集中式編班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