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2 關於董事會之說明,下列何者錯誤?
(A)董事會開會通知應於開會七日前發出,且經董事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發出開會通知,此時即可不發書面通知
(B)董事會開會即使章程有特別規定得委託其他董事出席,但因董事會重在討論過程,故章程規定無效,董事不得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C)董事會以視訊進行者,以視訊參與之董事視為親自出席董事會
(D)董事會之開會通知必須同時通知監察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lyt41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公司法第 204 條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nn前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