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正取一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採購法 第13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其主 (會) 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依其屬中央或地方,由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另定之。未另定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公告金額應低於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參酌國際標準定之。第一項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主計處定之。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5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特殊情形,指合於下列情形之一,且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不派員監辦:一、未設主(會)計單位及有關單位。二、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之採購,已洽請代辦...